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云南省军区司令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标准执行。
这是记者从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的情况。此前,由于云南省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也不统一,最高的达到11889元,最低的仅500元。此次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发放后,大多地区的发放标准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通知》同时明确,此前高于此标准的地区按照就高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进一步提高优待金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一次的发放工作